第一階段 內幕交易案例

2017-08-09

近年來,隨著全流通時代的到來,內幕交易日趨增多和復雜化,內幕交易行為更趨隱蔽和具有欺騙性。在充斥各種謠言和傳聞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一方面痛恨內幕交易對其利益以及對證券市場公平性的損害,另一方面,卻因為對內幕交易行為不了解,無法判斷什么樣的行為可能會屬于監管機關關注的內幕交易。那么,到底什么樣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呢?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具體來說,內幕交易的認定需考察三個要素:內幕信息、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和內幕交易行為。如果某一行為在這三個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復,就可能構成內幕交易。

 一、內幕信息

 無論內幕人的認定還是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都以內幕信息為基礎。因此,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認定中的基礎環節?!蹲C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定義為:“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焙喍灾?,就是會影響股票價格而又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征:重大性和非公開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力作為判斷標準,即在通常情況下,該信息一旦公開,是否導致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蹲C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列舉了部分此類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公司高管人員的變動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開性涉及價格敏感期間的計算。價格敏感期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該期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只有在該期間內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才能構成內幕交易。此期間外的行為,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并不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從現在的實踐來看,敏感期間終結的時點較為容易認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之時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具體而言,若內幕信息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資者廣泛知悉或理解,則內幕信息喪失非公開性。

 如同人一樣,信息也有一個孕育的過程。以何時為信息形成的時點直接關系到價格敏感期的起點,就像以何時為胎兒成為法律上認可的自然人直接關系胎兒可能享有的法律權益一樣。不過,信息的形成時點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個類似胎兒呱呱落地一樣明確的時點,法律法規中對此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依據的標準是信息是否已經確定,例如,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公司或控股股東與第三方簽訂意向書等。具體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

 二、內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幕人范圍的人員,才可能觸犯內幕交易這根高壓線。依據《證券法》規定,內幕人包括兩類:(1)知情人;(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從定義上來講比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此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沒有一個特定的范圍,可以是任何一個人。知情人則不同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其獲得內幕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往往是基于職務、親屬關系等得以接觸內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個固定的范圍。對此,《證券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此外,法律還對知情人作了進一步區分。區分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的一般原則,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到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法律會進行一定的變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實,除非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具體到知情人的認定,為了更好的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同時保護屬于知情人范圍內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根據知情人與內幕信息接觸的密切程度,規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對于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只需證明其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就可認定構成內幕交易,除非行為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悉有關內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執法、司法機關應采用與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一樣的做法,除證明行為人在價格敏感期內有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證明行為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法定知情人與推定知情人在行為認定中并不存在差別,僅有的區別在于法定知情人為《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推定知情人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授權,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規定的范圍。

 三、內幕交易的三種具體行為類型

 內幕交易的認定,落腳點依然在行為上。內幕人即便知悉內幕信息,只有從事了一定的行為,才能構成內幕交易。這些行為包括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也就是說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三種類型:買賣、建議買賣、泄露。

 買賣證券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托他人買賣證券,或者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或者為他人買賣證券。其中,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較難認定。目前采用的標準是以資金來源和收益所得進行認定,即緊盯資金的來源與去向。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于本人,或對他人所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則屬于以他人名義進行的買賣行為。

 建議買賣指向他人提出買賣相關證券的建議。建議方應為內幕人,被建議方應為非內幕人。行為方面,建議方并不是直接將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而是基于其掌握的內幕信息,建議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建議方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缎谭ā分杏嘘P內幕交易行為的罪名包括兩個:內幕交易罪和泄露內幕信息罪。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前兩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在《刑法》中分屬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后果。不過,兩個罪名同屬《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罪名,刑罰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幾類內幕人,不管本身是否從事了買賣證券的行為,若其知曉該信息為內幕信息,則一旦其泄露內幕信息,無論其是否獲益,泄露這一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案例一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在實踐中具有多種表現形式,“枕邊風”內幕交易便是其中一種。比如下面這兩個小故事:

上市公司H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東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陳某在停牌前買入6萬股“H”,賣出后獲利7.3萬元。

上市公司Y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主辦券商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的妻子葉某在停牌前買入1.3萬股“Y”,賣出后獲利共計9.7萬元。

這兩個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東Z公司的董事臧某、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都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他們的妻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碰巧”買了與這些信息有關的股票。按照《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盡管被處罰的人都辯解稱沒有利用相關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還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開法律的懲罰。這也提醒內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于職務或工作原因知悉內幕信息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等,一定要守住職業道德的紅線和法律規定的底線,管好“枕邊人”、“身邊人”,不做資本市場的“老鼠”。

好多人以為就是打探或者聽個消息,不太當回事,但內幕交易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不僅賺了錢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賺到錢甚至虧了也要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比如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還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年的首富黃光裕就是因為內幕交易身陷囹圄,至今還在獄中。

另外,這對于廣大投資者也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不要試圖去打探小道消息、聽信內幕信息,其中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風險和投資風險。試想,如果打探來的消息是真的,就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如果是假消息,那更是得不償失,肯定又中了哪個“害人精”的圈套,被賣了還在幫人家數錢。

 

案例二

資產重組、資產注入、收購資產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財產處置決定,往往被資本市場解讀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資者喜歡打聽此類消息,認為依靠這些所謂的“內幕消息”炒股就可以獲得巨額收益。但實際上,內幕交易不僅未必能夠盈利,內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某大學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內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價。他根據自己以前的學生陳某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股票,不但沒有賺錢,反而虧損了41萬余元,并且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嚴厲處罰。

 

陳某為G公司的并購重組項目做中介,宋某與陳某電話聯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買入93.1萬股G公司股票,價值約716.3萬元。雖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搶先“潛伏”進去,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交易雙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決定終止此次重組事項。由于市場所預期的重大重組事項不了了之,復牌后,該股票價格受挫,宋某賣出后,虧損41萬余元。

尊師重道有方法,勿以“內幕”報師恩。師恩未報,卻讓老師賠了錢。不僅如此,宋某的行為還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定,難逃法律的制裁。按照《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屬于內幕交易。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宋某被處以60萬元罰款和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這個故事告訴投資者,不要輕易相信有關人員所謂的“內幕信息”,更不要主動向有關人員打聽此類消息。貿然買入此類股票,既有長時間停牌的風險,也有資產重組失敗的風險。更為嚴重的是,此類對公司股票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內幕信息知情人打聽此類信息,利用該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管最終是否盈利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投資者要特別注意“內幕消息”中蘊含的投資風險和法律風險,不要簡單“聽消息”、“聽故事”就買入所謂資產重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計打聽“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還是應當堅持價值投資,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謂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創造良好業績的能力、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持續回報的公司的股票。


案例三

在資本市場中,許多投資者往往熱衷于探聽各種“小道消息”、“內幕消息”并以此作為買賣股票的依據。有些投資者認為內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獲得內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賺一筆。還有些投資者認為,利用內幕消息賺了錢才會被處罰,賠了錢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事實是否真是這樣呢?讓我們來看下面幾個案例。

王某某,時任X集團(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全程參與了X集團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在獲知該內幕信息后,王某某在與發小趙某某的電話聯絡中,將A公司資產重組這一重大利好透露給了趙某某。趙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賬戶投入22.53萬元買了2.72萬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價上升??墒鞘屡c愿違,等來的竟是資產重組失敗的消息。偷雞不成蝕把米,趙某某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倒賠了3.94萬元。更想不到的是,證監會事后通過調查將此內幕交易情況掌握的一清二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王某某泄漏內幕信息,趙某某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情形,等待他們的分別是4萬元的罰款。

無獨有偶,包某某也因內幕交易栽了跟頭。包某某時任H上市公司總會計師,在得知H上市公司擬進行礦業資產注入的重大信息后,將此消息電話透露給了朋友馮某某。馮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通過妻子賬戶和他人賬戶買入H上市公司股票,共獲利1.8萬元。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違法行為終將難逃法律制裁。最終,證監會分別對包某某和馮某某處以30萬元的罰款。

證券市場參與人員應嚴格警惕內幕交易行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對內幕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掉以輕心,為了所謂哥們義氣而泄漏內幕信息,不僅可能丟了飯碗,還會導致身敗名裂。另一方面,投資者作為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也不要隨意聽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信息言之鑿鑿,但是由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隨機性,利用內幕消息從事證券交易仍然可能導致割肉賠錢,得不償失。進一步來說,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即使從事內幕交易賠了錢,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如果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還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經風光無限的資本市場大佬因為內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發人深省。許多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僥幸心理,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監管部門對此具有嚴格的防控體系,內幕交易終歸難逃法網。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內幕信息是不能說的秘密,內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紅線。守住了法律的底線,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從事證券交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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